您好:
其實這邊很大的原因是當初為您服務的業務員問題比較大,保險公司只是照規矩來
保險公司保單的條款寫得很清楚,投保生效日30天內發生的疾病是不會理賠的(有些醫療險沒有,但您的狀況應該是有保險公司才會這樣處理),這點是非常重要的一點,當初承攬的業務員絕對有義務跟您說明清楚
目前申訴的話如果條款真的是這樣寫,申訴也只是對當初承攬的業務員懲處,對您的幫助可能不大;轉b公司誠實告知的話既往病史也是一樣除外,甚至可能會加費或拒保,且或許還要再在承擔一次30天的等待期,這邊要看實際保險公司的做法,建議真的要轉,也要等b公司生效再來解除a公司的。
以上給您參考
您好:
大多醫療險的疾病定義是以「自本契約生效日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這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的疾病定義寫法不同,個人認為這是不利被保險人的約定,
然而這三十天稱為等待期間,其真正用意為避免被保險人故意隱瞞及排除自覺症狀而購買保險,
約定防範短期出險來影響整體對價平衡,來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
照您的狀況來看因在等待期間就申請理賠,依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本來就不負賠償責任,
不過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判決』中,法官對等待期間有另一看法,
"認為對於不知病情而善意投保之保戶,上開約定顯然有失公平",有這判決出現就代表機會爭取。
以上建議與您分享,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再來信提出討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