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這份已經有醫療和意外的實支實付了呀!內容部分算還OK的基本保障,覺得不用刪減什麼項目!如果您要雙實支實付的話,要記得找副本可理賠的保險公司哦!
1.南山人壽新康順終身保險
繳費20年,保障終身。
享有身故或全殘廢保障。
給付內容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且契約仍有效時,按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二者最高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滿十五足歲之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若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當時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傷害保險拒保範圍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前項「意外身故保險金」的責任,並退還傷害保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按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三者最高者,給付「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2.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專屬的骨折保險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程度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全殘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合法成立之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者,如其骨折為開放性骨折,按保險金額乘以其依骨折別表之百分比(2%~35%)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如係閉鎖性骨折並施行見血復位術,則按開放性骨折給付標準之75%給付,如係閉鎖性骨折但未施行見血復位術,則按開放性骨折給付標準之25%給付。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骨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上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一、內臟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胸腔或(及)腹腔之切開術治療。
二、腦損傷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腦部之切開術治療。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所列脫臼項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切開術治療者,按保險金額乘以其表列之百分比(5%~15%)給付「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之「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並施行切開術之脫臼非屬上表所列之脫臼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百分比核付「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但其脫臼為上表內明訂除外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意外全殘保險金」之給付須扣除已給付之「意外骨折保險金」、「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3.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商品特色
- 意外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建構完善防護網。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1倍保障。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航空意外傷害事故、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2倍保障。
意外1~6級傷殘補償,給付期間長達100個月,讓您無後顧之憂。
附約型態,可彈性附加於多項主約。
●給付內容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保單條款附表二),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其他包含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保險契約、保險附約,所得申請之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1次為限。
【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 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且至診斷確定殘廢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照意外殘廢保險金的1%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並於以後每月以前開診斷確定殘廢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合計100個月,且終身以1次為限。
如應給付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合計最高為每月新臺幣10萬元。
被保險人於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以利率2.25%貼現)予身故受益人。
【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航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予該受益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航空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給付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航空意外傷害事故申領航空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該受益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給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該受益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天然災害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天然災害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給付天然災害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天然災害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天然災害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南山人壽心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條是意外的實支實付
5.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這條是意外住院日額
6.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這條是醫療的實支實付)
商品特色申請保險金時得擇優選擇【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給付。
符合條款約定之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也列入保障範圍。
7.南山人壽福氣康祥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商品特色
- 重大疾病防護罩,保你福氣又安康。
罹患癌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整筆給付。
擇高給付,貼心守護。
繳費10/20年,保障終身。
給付內容
【癌症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癌症疾病(但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1.保險金額。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一、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將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豁免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前述本附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癌症疾病保險金」(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及「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合計以給付一次為限。
8.南山人壽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
給付內容: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食物中毒慰問金。
9.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商品特色
- 手術醫療專屬附約:範圍囊括〝住院手術〞、〝門診手術〞及〝創傷縫合處置〞,可加強醫療保障規劃。
多項手術項目定額給付。
於診所施行之門診手術亦有保障。
各項保險金累計最高可達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1,000倍。
●給付內容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60%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一「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所載項目內、或「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約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時,依「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TSIR之「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以 「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之1,000倍為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達上限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