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狀況交代得很完整,這樣才好判斷。
這裡有幾個關鍵點:
保單生效時間:2019/11 生效。
紀錄:寫到「2019年發現痔瘡」。
保險公司疑慮:會去比對「發病時間」是不是落在保單生效前,若認定是既有疾病,就可能影響理賠。
依你口述寫下「2019年發現痔瘡」。保險公司在審理時,會把這段紀錄拿來當參考,推測病程是否早於保單生效日。
可能的狀況:如果公司採信護理紀錄 → 會質疑痔瘡在保單生效前就存在,有機會以「既往症」為由減給或拒賠。
如果公司綜合判斷 → 他們還會調閱完整病歷、健保就醫紀錄,看2019/11 前是否有任何痔瘡就醫紀錄。若查不到紀錄,加上醫師證明屬近期發作,那就比較有利於你。
請醫師開立證明:如果主治醫師可以出具「首次就診日期」的證明,會比單純的護理紀錄更具效力。
配合調閱:保險公司一定會查紀錄,若 2019 年沒有相關就醫紀錄,基本上對你有利。
保險公司不會只因紀錄的一句話就直接拒賠,但這段紀錄會成為爭點。最後關鍵會看「健保就醫紀錄+醫師證明」。你這裡最需要的,就是補強證據去說明。
因為保單是2019/11生效,如果真的是2019年就發現痔瘡並就醫,可能會被認定為「保單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就會拒賠。
所以你可以試著申請就醫明細,證明第一次看診的時間,再來如果要更嚴謹一點的話可以向醫院或主治醫師提出補充說明,說當初確實為口誤
總之所有證明都提出後拒賠的選項就少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