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院醫療費用先申請,後續復健費用一年後再申請,可以嗎?
可以,但需注意時效與資料完整性。
強制險的 傷害醫療給付 申請期限為:
˙事故發生日起 2 年內,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所以只要你 在車禍發生 2 年內提出申請,即使復健發生在事故後一年,也可以理賠的。 ˙許多實務案例都是先申請住院開刀費用,等後續復健療程結束,
再將 復健門診掛號費、部分負擔、必要交通費 等收據一次補件或分次申請。
建議做法:
˙保存所有與復健相關的收據(如掛號費、部分負擔、交通收據等)。
˙最好有醫師開立的 診斷證明書或醫囑,證明復健為因車禍造成的傷勢所需。
2. 診斷證明書是否一定要寫「後續復健」字樣?
不一定要明確寫「後續復健」,但需能證明復健與車禍傷勢有因果關係。
˙若當初的診斷證明書上已載明傷勢內容,
例如:「右股骨骨折,住院手術治療」、「因車禍受傷,需持續門診追蹤」
那麼即使沒有寫「需復健治療」,也可以搭配:
後續的門診病歷或復健治療單
申請時說明為該次事故引起的後續治療
來申請理賠。
˙但如果診斷證明內容太簡略(例如只寫「外傷」),
可能會被保險公司要求補件或追加證明(例如醫院出具「復健治療與事故有關」的證明)建 建議做法:
˙若當初的診斷證明書不足,復健開始時可請醫師再開一張「診斷證明書」,內容載明:
車禍日期、原傷勢、目前復健治療為該傷勢之後續醫療,
這樣保險公司理賠時較不會有爭議。
長話短說的結論:
👉復健費用只要在事故 2 年內,收據齊全,是可以後續再申請理賠的。
👉診斷證明書不一定要有「後續復健」字樣,但要能證明因果關係;
若不足,可再請醫師補開一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