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的「事故發生日」
通常要填的,是「實際發生意外的時間」,也就是你跌倒手腕挫傷的日子 → 113/6/30。
後面不管你是 7/1 去小白中醫,還是 114/3/7 去小黑中醫,這些都只是「後續治療日期」,並不會改變事故發生日。
為什麼 A 公司、B 公司會有差異
A 公司第一次理賠填了 113/7/1(就醫日),所以之後也延續這個寫法。雖然比較少見,但只要保險公司已經受理並理賠,也算是被認定了。
B 公司你現在要申請,最穩妥的寫法還是 事故發生日:113/6/30,後續治療日期自然會包含 114/3/7 的就醫紀錄。
擔心保險公司疑問的部分
如果你寫 113/6/30:B 公司可能會問「為什麼間隔半年才又治療?」這時只要提供醫師診斷或病歷,說明受傷後持續有症狀或復發需要治療,通常就能接受。
如果你寫 114/3/7:那就等於暗示「那天才發生意外」,但其實保險公司一調健保就醫紀錄,會看到 113/7/1 的治療紀錄,反而容易被質疑。
所以建議你在 B 公司申請理賠時:
事故發生日:113/6/30
治療日期:113/7/1、114/3/7 以後持續就醫由醫療收據/診斷書佐證
如果保險公司詢問,誠實說明「當時有治療,後來症狀持續或惡化,隔年才再就醫」。
這樣一來,前後一致,保險公司也比較不會刁難。
Q:
請問意外事故發生日是在113/6/30發生意外跌倒手腕挫傷。分別在113/7/1號於小白中醫診所治療3次,及114/3/7號小黑中醫診所治療多次目前還在治療中。
A保險公司 兩次申請理賠事故發生日寫113/7/1號 。在小白中醫診所治療,申請過第一次理賠,在小黑中醫診所申請第二次理賠。(也就是說A保險公司兩次理賠都是寫113/7/1號)
B保險公司 最近才要開始理賠
因為小白中醫診所沒有要申請給付(治療三次而已)
想從小黑中醫診所申請第一次理賠。
問題來了在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事故發生日要寫113/7/1號還是還是114/3/7號呢?
如寫113/7/1號保險公司會不會覺得為什麼間隔這麼久才去治療,但寫114/3/7號保險公司會不會去查說,你在113/7/1號就有就醫紀錄呢?
A:
事故發生日就寫實際發生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