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時限要從你知道保險公司應該負責的時間開始,這邊我們可以主張我們當時並不知道可以申請(或是忘記有這個保險可以申請),而實務上保險公司也幾乎不會拿這條來要求,大部分都會是融通的狀況,因為他們也知道這樣的規定與實務上不符合,有時候5日、10日我們都還在住院期間,況且怎麼通知條款中也沒有說明。
保險公司會有這樣的規定,有可能是因為之前有人詐領保險金,明明沒住院,且請領住院保險金,保險公司想要排除這樣的狀況,在得知住院事實時,可以派人去查驗
另外
您的另一個問題其實要從條款上來解讀,您所說後面兩年的時限,是於【可以】申請的時間,跟上述所說【知悉】的時間其實還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