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 您好
新光人壽事故通知我沒有10日內通知就沒法理賠了嗎,因為意外傷都還沒好已過3個月了這樣無法理賠嗎
不會啊,請求權的時效有2年的時間
一般會限制5~10天是因為有些狀況發生的時候拖得越久,後續損害就會更嚴重
損害更嚴重造成保險公司要負擔更多的理賠責任,例如:廠房發生火災
沒有在期限內通知而造成保險公司損失的話
保險公司可以就該損失而有賠償請求權
以健康保險來說,超過10天甚至半年都沒去通知也可以
因為也不太會造成保險公司的損失~
所以其實不太需要擔心這個超過10天沒去通知而不能理賠
好好安心做治療
診斷書+收據收好
之後再申請理賠就好囉
依保單條款【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依保單條款【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法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保險法第 63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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