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以上建議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黃小姐S.H您好:
一般視網膜剝離有三種原因:高度近視、長時間耗用眼力、糖尿病。
以當事人的狀況來說可以用長時間耗用眼力或糖尿病當作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去試試看。
只要記好一個原則,健康告知書有詢問到的就要誠實告知。
保險公司為了風險控管,對於核保會有一定的要求,告知後是否除外或拒保還是要以核保的專業來判斷。
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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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被保險公司唬住了
保險公司常常以莫名其妙的理由拒賠
你這案子可爭取到理賠的機會看起來很高
健康告知事項是採書面詢問主義,詳保險法64條。
據實說明義務範圍:
(一) 限於書面詢問
(二) 限於重要事項
(三) 限於義務人知悉事項
(四) 限於非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項
重點就是書面有詢問的事項一定要誠實告知
書面沒詢問到的事項不用回答
你的case看起來本來就不需要特別回答
而且你也講到一個重點
你帶著一副厚重的眼鏡
業務員都看到了,這就屬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項
當然這又有分業務員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其代表的意義不同
但我覺得你case還不需要討論到這塊
因很明顯,你沒違反書面告知。
翻一下保單的要保書確認書面詢問事項為何
一般沒詢問高度近視
若有寫到詢問高度近視,也有爭取空間
因要保書詢問事項都是要經過審核的
不是保險公司想怎麼問就怎麼問
你這case最大疑慮是請求權時效問題
你只提到多年前
是已經多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