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不算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基於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公司就會依照聲請而將保險利益交給受益人,這部分的利益並不屬於遺產的範圍。簡單的來說就是看保險契約指定保險金給誰就是給誰,因為這保險金已經有指定給的對象了,所以不算遺產,也不會在拋棄繼承的標的範圍內,故即使已經辦理拋棄繼承的人還是可以依照契約的約定領到保險金。故受益人的請求權,是根據保險契約,並不是依繼承的法律關係而來,是受益人的固有權利。
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就會被當作是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因為保險金沒有辦法給付給指定的受益人,就會等同於未指定受益人而被視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故其繼承方式,需回歸到民法上的規定,當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就不能再受領保險金。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依序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含子女、孫子女等,而養子女(經認養程序)等同婚生子女,亦在第一順位;根據民法1139條,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是以子女(養子女)為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要注意的是,同一順位若有多人,則會以均分的方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