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辛苦了~剛遇到住院,還要同時擔心保險理賠,真的不容易🙏
🔎 1. 急診當天是否算日額理賠根據各家公司醫療險條款,「住院」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經醫師診斷確實需要住院治療;
已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登記住院日期。
👉 因此:
若 9/17 當天僅在急診室觀察,尚未辦理住院,則不會列入住院日額給付,僅能申請急診費用。
若 9/17 當天醫師已經開立「住院通知單」,只是因病床不足暫留急診,則住院起始日仍記載為 9/17,這一天就能算住院日額。
為了避免保險公司認定爭議,建議請醫師或病歷室在診斷書/出院病摘註明:
住院日期:9/17–9/XX。
備註:因病床不足,9/17 起即收治住院,暫留急診觀察。
如此一來,理賠人員會依據住院起始日認列,9/17 即算為住院日額。
📑 3. 條款依據(各公司普遍文字)條款通常載明: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這表示:
關鍵在於「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的日期。
病房不足時的「急診暫留」若已有住院登記,仍視為住院。
先確認住院通知單上登記的日期 → 若是 9/17,就能申請日額。
若醫院文件只寫 9/18,建議補充說明或請醫師修正為 9/17 起收治,避免保險公司爭議。
理賠送件時,可同時檢附急診收據與住院文件,讓保險公司一次審核。
💬 若有關於保險相關事宜,歡迎私訊交流,不強迫不推銷✨
如果 9/17 只是 急診留觀,未辦理住院手續 → 不算住院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