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依保險法64條,保險公司有權解除我契約,但是我是依附在老婆名下,這樣我老婆是不是會因為我的關係也被解約
A1:會,主要是看你未告知項目踩到哪一項,光是前面那個最近兩個月內有無....就踩到的
2.依保險法64條,我未告知的是憂鬱症,但是是申請脊椎開刀理賠,保險公司是不是要賠我這次手術費還是不用
A2:採用精神官能症的說法解套
另外,事故(開刀) 未基於 未告知項目,所以應該是要賠,賠完就解約
3.目前我已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照會需要簽調查病例,如11/3沒簽同意書,保險公司說明就會退回只此申請,但是如果我真的很想保有這份保險,我是否可以不簽調閱病例同意書,然後拖到明年12月,我在從新申請這次手術理賠(2年內不能解約)
只是後續關於憂鬱症的理賠不賠,這樣的做法可行嗎,雖然我知道這樣很不好,但是我真的不想讓保單被解約
A3:拖過兩年後再申請,還是不會賠償,只是你的契約不會被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