妍笙 您好
28歲,女性
因為一直有分泌物過多的問題,在今年3月中看過婦產科內診,無用藥也沒有後續,只收了內診跟純掛號的費用,診所也表明健保卡上不會記載問診明細
可是最近查詢健康存摺有顯示『女陰及陰道念珠菌病』,
並且有藥品跟會陰沖洗,但當時我都沒有用到,只有內診跟問診諮詢而已
但我在3月底有投保醫療險,還在審核中
不知道對於未來如果是我因相關的婦科問題而需要動手術有沒有影響?
要多久後才不受影響
3月中看醫生,3月底投保
間隔不到兩個月
健康告知書上面都會問到這個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看告知上去之後保險公司核保狀況
如果有除外的話可以詢問多就可以把除外取消
有需要告知的疾病核保上就會比較困難
告知上去就會有4種狀況
正常承保:就是跟一般沒有體況的人一樣的承保條件 (很難)
除外:XXX狀況造成的都不理賠,其他狀況都會理賠
加費:例如加費20%:原本3萬保費變成3.6萬,但保障內容都不變
拒保:從拒絕保險的人變成被保險公司拒絕,不能買保險囉,右轉其他家~
有些比較好的方案都限定標準體
如果沒有告知……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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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笙您好
在回答你的問題前,我們先釐清一些觀念
保險不賠保前疾病「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第 127 條有明文規定。
甚麼是「已在疾病」?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9號裁判意旨參照)
甚麼是「保前疾病」?保險契約條款中所約定的「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因此投保前及投保後三十日內所發生的疾病,即所謂保前疾病
未據實告知會怎樣?「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保險法第64條規定。所以不管是甚麼原因沒有告知,保險公司都可以解除契約。但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對於不實說明或不為說明足以變更減少對危險估計但未達拒保程度者,保險公司不能逕予解約。
未來會理賠嗎?如果理賠的項目與未告知疾病沒有因果關係,縱使未告知事項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時,保險公司雖得解除契約,但不得拒絕該解除契約前已發生之保險事故理賠之請求。
誰來舉證是否有因果關係?「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所以證明是否有因果關係是保險公司的責任。
超過兩年就不能解約是嗎?「…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確實超過兩年不能解約,但是不能解約不代表會賠,保險公司還是能依據保險法127條規定主張不賠保前疾病。
故意行為即便上述情況都在保護保戶的權利,但對於故意隱匿病情,再藉由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行為,法官還是有可能會秉持衡平對價原則,判定不用賠,所以不要心存僥倖。
回答您的問題
我在3月底有投保醫療險,還在審核中
不知道對於未來如果是我因相關的婦科問題而需要動手術有沒有影響?要多久後才不受影響
未來若有婦科問題需要手術,要看您手術的病因,是否與『女陰及陰道念珠菌病』有關,如果保險公司未來主張不理賠,也必須能舉證因果關係,這部分在醫學上相對嚴謹。所以不必過度緊張。
至於未告知,保險公司承保後未來會不會因此被解約?從您提供的訊息,未告知的部分未達拒保程度,沒有解約的疑慮。
結論:保險不理賠保前疾病,但保前疾病認定有一定的標準,不會無限上綱,但也勿心存僥倖,放心投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