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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智障王 小資族

29歲 男 醫療險 意外險 新光(被台新合併後)

請問:
1.危險保險費是什麼?
2.保單周年日的相當日是什麼?
3.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失能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這段話的意思到底是: (新光N2A01第十條)
(1)如果當次意外導致多部位失能,只能領一部位的失能保險金
(2)如果當次意外導致多部位失能,屬於同一上肢或下肢只能領其中一項失能保險金,其他部位仍可照樣領保險金
舉例來說: 若我在某次意外造成神經失能1-1-4 等級7、上肢失能8-3-11 等級8、上肢失能8-3-13 等級9,那我到底可以領多少?
(1)1-1-4的保險金
(2)1-1-4 + 8-3-11 的保險金
4.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這句的意思是保險生效日起兩年內理賠,公司會嚴格去查病歷的意思嗎,也就暗示前兩年不要申請理賠比較好? (新光NNA20第八條)
共 1 則留言
保險媽媽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通常 3 天內回覆討論區

您好,

1. 「買保障」的純成本,大部分不還本定期險都屬於此項,但部分商品不一定等於保費,通常實際保費較高,

2.  如果你3/15投保,隔年的「相當日」就是3/15。

3.  你的案例試算:

  • A:神經失能 (1-1-4) → 第 7 級(給付比例 40%)

  • B:上肢失能 (8-3-11) → 第 8 級(給付比例 30%)

  • C:上肢失能 (8-3-13) → 第 9 級(給付比例 20%)

  1. 判斷同一部位: B 與 C 都屬於「同一上肢」,所以這兩項不能累加,只能取嚴重的領,也就是領 B (第 8 級)。

  2. 判斷不同部位: A (神經) 與 B (上肢) 屬於不同部位,所以可以合併累加。

    最終結論: 你可以領到 (A) + (B),也就是 (1-1-4) + (8-3-11) 的保險金。 

4.   不是,這是發生在「隱匿告知」時(違法),保險公司有權利解約,實際案例即使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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