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 [母親姓名] (民國 42 年次,現年 72 歲) 身分證字號: [母親身分證號] 聯絡電話: [您的或母親的電話]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代理人(家屬): [您的姓名] 關係: [母子/母女] 聯絡電話: [您的電話]
被申訴機構: 中華郵政 [某某] 郵局 業務招攬人員: [業務員姓名] 爭議保單名稱: 年年常春增額保險 保單號碼: [請填入保單號碼] 已繳保費: 新台幣 247,000 元
【申訴請求事項】請求撤銷旨揭保單契約,並要求中華郵政全額返還已繳保費新台幣 247,000 元整。
【事實與理由】一、 違反高齡者投保保護原則: 申訴人為 72 歲之高齡消費者,依金管會及貴局規範,招攬高齡者保險應執行嚴謹之適合度評估。然招攬人員明知申訴人僅有「定存」需求,卻誤導其購買長年期且流動性低之壽險產品,顯係規避高齡者核保保護機制,損害高齡消費者權益。
二、 招攬不實與惡意欺瞞(具備通訊軟體證據):
誤導繳費年期: 招攬人員為達成成交及阻止解約,多次於 LINE 對話中向申訴人聲稱「只要繳三年即可」,刻意隱瞞該保單實為「十年期」之事實。
坦承違規意圖: 招攬人員於 LINE 對話中明確表示「我知道你不要存十年的」,證實其在明知申訴人真實意願下,仍採取欺瞞手段誘導投保。此證據足以證明本契約係在「受詐欺」與「錯誤認知」下簽署。
三、 錄音程序瑕疵與不當誘導: 招攬人員利用申訴人對其專業之信任,於錄音程序前先行「對稿」並誘導申訴人針對 10 年期內容回答「是」。由於招攬人員已先行以「只要繳三年」之謊言洗腦,致使申訴人於錄音時產生錯誤認知。本錄音紀錄並非申訴人真實意願之表達,不具法律正當性。
四、 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招攬人員將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混為一談,未詳盡告知提前解約之損金風險,且未盡到「金融服務業應充分了解客戶(KYC)」之義務,已嚴重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8、9 條之規定。
【總結】本案事證確鑿,招攬人員之不當招攬行為已有 LINE 對話截圖為證。若貴局未能於法定時限內妥善處理並撤銷契約退還全額保費,本人將立即檢附證據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並同步向「金管會」民意信箱提出正式檢舉,以維護高齡受害人之尊嚴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