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最嚴謹的說法來和您說明
一、基本上不管多久以前的病症,只要是既往症,保險公司一率不賠
不過實務上保險公司調不到這麼久遠以前的病歷,主要有兩個原因
1.是因為個資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無法無限上綱,大約只能調閱5年左右
2.是因為病歷資料保存年限修法從最少10年改到7年,不過目前很多都電子化
但在重大案件經過法院授權,保險公司就有權力可以調閱到
二、在投保時,十幾年前的病症基本上不在告知事項中,所以只要正常告知要保書上有詢問的事項
在投保上就不會有問題,但回歸的前項,不管有沒有告知,既往症都是不會理賠的,只是大部分的狀況是調不太到那時候的病歷。
以上給您參考
謝謝各位的解答, 如因此病症 保險公司不給付 ,那有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列出概括不給付項目嗎?
不然也不知道哪些是保險公司肯給付跟不給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