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34 條 (括號內為我的解釋)
『保險人(指保險公司)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保戶方)交齊證明文件(當件保險條款所證明的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視條款有無寫到這一期限)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保戶通知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保險公司自己內部作業無法依照十五日內給付的情況),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年利率10%)。』
再補充一下下~之前的討論區您已經有問過病歷資料相關的問題,最主要保險公司理賠會依據醫院的診斷書及病歷(就醫紀錄)做評估喔!醫院所出具的病歷紀錄資料的正確性以及擔保性,給各個調查單位的“效力”才有公信力。
或許保險公司的窗口在服務態度上讓你有些許不舒服,這部分辛苦了!
可以透過0800專線反應,基本上還是有熱心助人想要好好服務大眾的業務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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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Hello 您好:
(1)交齊證明文件。
(2)保險公司 15 天內要理賠。
(3)超過 15 天未賠,開始計算年利一分(10%)利息。
*如果被保險人給齊證明文件,保險公司卻拖了一年才要求調閱病歷,如果這時還要從調閱病歷後才起算利息,
這樣反過來對被保險人就很不公平了。所以只要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後,利息持續計算。
*「向醫院調閱病歷→拿到病歷」
這段時間應該暫停利息的計算。因為醫院多久要給保險公司病歷,並不是保險公司能決定的,也就是這段期間「不可歸責」保險公司。
*但如果保險公司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調閱後,拖了一個月才向醫院調閱,這一個月的時間屬於「可歸責」
(得到同意後就可以馬上向醫院提出申請,不申請當然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所以也要計算利息才行。
所以結論就是:
交期證明文件15天啟動➡️ 15天後利息計算開始➡️調閱病歷利息計算暫停➡️ 保險公司拿到病例利息計算繼續恢復➡️ 最終理賠利息計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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