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狀況大致上是可以主張契約自始無效,但會有舉證責任
另外提醒若您當初或在繳費期間已經知道此保險單的存在,直到現在才提出契約自始無效會有民法上所謂的誠信問題
以您的預算,不解約保障是絕對做不夠的,這會讓您和家人暴露於極大風險之下
以下有關法條請參考
1. 依保險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2. 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為意思表示及受領意思表示仍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且要保人每年皆如期繳納保險費,被保險人雖未申請變更簽名樣式,應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知悉前揭保單之存在,可行使保單之權利義務,且願意受其拘束。如被保險人事過多年始主張當時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退還保費,可能有違誠信原則。
3. 業務員未會晤被保險人本人即向要保人招攬系爭保單之行為,可能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