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出院日期8/3到第四次住院日期8/19也超過了14天了,原則上第4次也有10萬的額度可使用
另外一種條款是這樣寫
全球實支實付
第十六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的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全球有寫到同一醫院,也就是代表,如果您這四次住院都是在不同醫院,這四次都有10萬的額度可使用
您PO的寫法,如果四次都申請理賠的話,不管有沒有轉院,假設都申請理賠的話,這4次組共只有10萬的額度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