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LetZT,
是沒錯的,10月份我才處理過跟您幾乎相同案例,在無交通號誌的巷子口,雙方機車發生擦撞。
依接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 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 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 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 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以上述車行優先順序及監視器畫面確認行經交叉路口是否有先停止行駛,確認無來車後才繼續行駛的原則來判定肇責。
事故發生時,只要違反車行優先順序原則的一方,肇責基本上就是最多的,而因為對方並無先停止確認無來車後才繼續行駛,所以至少就會有3成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