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e你好
我女兒在3歲時買了國泰保險,有買終身醫療險跟意外險防癌險住院醫療保險,在那之前因爲有發展遲緩問題有去上早療課,在承保前有告知保險員,但保險員並沒要我們寫任何文件,也沒有告知任何承保時填寫文件需要注意的地方
1業務員可能已違法民法188部分,業務員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公司需負連帶責任
第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2早療的部分請問是治療哪方面的治療,目前的狀況為何,需在評估當時狀況是否已經達到拒保的程度
3.需進行內部申訴(申訴科),申訴不成,在往評議中心管道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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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護理師背景的史黛西,將醫學專長運用於保險規劃,理性溝通為客戶爭取核保及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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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這樣的問題發生的時間點為何?
提供以下資訊給您參考:
1、一般來說,在訂立契約時,要/被保險人對要保書的詢問應據實說明,並且親自在要保書上的簽名欄位親自簽名。
但實際上您的狀況看來是:要/被保險人僅在該簽名的欄位簽名,但是對於文件告知事項欄位非親自勾選,其他內容也沒有做確認,甚至是業務員都沒有解釋。
2、根據「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9 號民事判決」,有與您的情形相似之處,如下:
「⋯⋯,而要保人昂兼被保險人彭明煥曾患有氣喘病之事實,既於翁月滿招攬保險代填要保書上書面詢問事項時受告知,僅因翁月滿認係小事而未予據實填載,致上訴人未能知悉,為原審依法確定之事實。則上訴人就翁月滿之過失,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尚不得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而主張解除保險契約。至請求給付保險金,當然以請求人之保險金請求權存在為前提,並無先訴請確認其請求權存在之必要,被上訴人甲○○請求確認其保險金請求權存在,即失保護必要之要件。⋯⋯」
3、由於不知道您的投保時間為何,僅供以下資訊給您參考:
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有以下的權利: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4、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旨: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所以建議可以試試看申請評議!不行再進行下一步!
歡迎一起討論更進一步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Q:
我女兒在3歲時買了國泰保險,有買終身醫療險跟意外險防癌險住院醫療保險,在那之前因爲有發展遲緩問題有去上早療課,在承保前有告知保險員,但保險員並沒要我們寫任何文件,也沒有告知任何承保時填寫文件需要注意的地方,後來承保後發現女兒的眼睛有問題,去就醫後卻得知她有先天性的眼睛疾病,需定期做手術治療,要去申請理賠時公司卻以當時沒告知公司有去上早療課,書面詢問有無疾病就醫時填否,影響公司危險評估而要我們整個退保,但明明當時是有告知保險員卻得到這樣結果,已經有打電話跟理賠專員申訴,卻收到存證信函,請問公司這樣處理方式對嗎?申請金管會有用嗎?
A:
老實說這個變成有點羅生門
先確認是不是有對話記錄等
不然沒有辦法提出告知證據
兩邊就會各說各話沒有結論
金管會跟評議中心是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