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眼壓過高該項原因造成,往後要申請理賠,調閱病歷自然不理賠。
沒有誠實告知,兩年內調閱病歷
1.眼壓高相關病歷,解除契約
2.非眼壓相關病歷,不一定解除契約,這就要看業務的能力而定。
沒誠實告知,超過兩年調閱病歷
1.眼壓高相關病歷:拒賠,不能解除契約←也要看業務能否爭取。
2.非眼壓高相關病歷:賠,不能解除契約←也要看業務能否爭取。
不告知躲過兩年是指保單不會被撤銷
然而已在病歷的既往症仍然不會理賠喔
保險商品的重點是透過理賠轉嫁風險
切勿怕麻煩而影響理賠權益 導致因小失大
希望我的經驗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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