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條款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第六條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約定而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因該手術項目毋需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得選擇按下列「實支實付型」或「定額給付型」之一申請保險金,但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付六次為限。
在條款中就寫得很清楚,門診手術就一定要在醫院中做才賠。
如果保險公司不賠,去評議中心也很能找到有利的地方去爭取。
小竺你的觀念很好,有注意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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