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本來就沒有骨折津貼了,(通常意外險才會有)
醫療費用原則上是20萬內實支實付(收據)
所以駕駛人傷害險當然沒有賠骨折
買張產險公司出的意外險吧,
通常保費都比較便宜,也接受副本理賠
缺點是沒有保證續保(就是賠太多保險公司有權力不再讓你保了)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 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 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 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 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 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 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條款中並未載明有理賠骨折的項目
且各項圴為實支實付 所以只賠收据是沒錯的
最好保個第三責任險 怕是我方要賠償對方
這個有一個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