閣下問的問題範圍實在有點廣,首先先搞清楚兩者的理賠基礎為何,
意外險:被保險人因非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損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責任險: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時,負賠償之責
意外險屬於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應為自然人,您的親人為自己投保意外險,發生事故當然是要理賠的,客人也必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意外險才可理賠,
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被保險人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本案件應是提供遊憩活動的公司為被保險人投保責任保險,
因被保險人不同,保險利益不同,請求權基礎亦不相同,若以公司為要保人幫客人投保意外險,僅能視為以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契約,
除非與客人簽訂潛水教練服務契約時有明確將該投保的意旨(也就是轉嫁責任風險為投保目的),否則不能因為幫客戶投保意外險而免除業主的責任
責任保險所定義的第三人明確將親屬及受僱人排除在外,也就是這些人發生事故是不予理賠的,
再者關於公共意外責任的部分也必須參閱條款是否將其列於除外責任,以某家的條款為例:
似指將提供潛水等運動之場所排除於承保範圍,所以只保公共意外責任是無法轉嫁責任風險的,
若要其納入承保範圍應與保險公司另洽訂附加條款或約定納入承保範圍才行
樓主的親人因其從事的活動屬於危險等級比較高的服務,建議多詢問幾家產險公司來洽訂適合的保險契約,
才能有效轉嫁個人及公司的風險,不見得一定要使用產險公司的專案,畢竟每個個體所面臨的風險不同,
以上提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