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補告知,您問的問題是保險法64條第一項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也就是告知義務履行期是在訂立契約時,現在補告知就是跟保險公司說:「我違反告知義務,趕快來解除我契約!」
另外再根據25條的規定,已交付的保費無須退還,不要以為保險公司是佛心來著
再來,不曉得您投保的是哪一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
如果該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沒有問到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根據保險法64條第一項,非書面詢問的內容無須告知,
也許您會對健康告知聲明書上第一條產生疑惑: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1.有異常情形而2.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3.治療?
上述123都必須符合才滿足告知的條件,依照您的描述並不符合,所以也不需告知,
既然無須告知,就沒有除外的適用,
此外,保險法64條第二項解答您的第二個問題: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若該事項並非重大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就算知情亦不可任意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屬附合契約,是屬於消費者保險,在危險的判斷上應由專業的保險人負擔,
何為重大非專業保險人員不可知,所以保險法的訂立採信賴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訂定詢問內容,
因此,訂立契約時若無告知之義務,當然就沒有補告知的必要,
上述為法理依據,若今提出理賠保險人主張拒賠或解除契約,可據此提出申訴
不需要補告知,您問的問題是保險法64條第一項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也就是告知義務履行期是在訂立契約時,現在補告知就是跟保險公司說:「我違反告知義務,趕快來解除我契約!」
另外再根據25條的規定,已交付的保費無須退還,不要以為保險公司是佛心來著
再來,不曉得您投保的是哪一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
如果該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沒有問到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根據保險法64條第一項,非書面詢問的內容無須告知,
也許您會對健康告知聲明書上第一條產生疑惑: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1.有異常情形而2.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3.治療?
上述123都必須符合才滿足告知的條件,依照您的描述並不符合,所以也不需告知,既然無須告知,就沒有除外的適用
此外,保險法64條第二項解答您的第二個問題: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若該事項並非重大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就算知情亦不可任意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屬附合契約,是屬於消費者保險,在危險的判斷上應由專業的保險人負擔,
何為重大非專業保險人員不可知,所以保險法的訂立採信ㄌㄞˋ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訂定詢問內容,
因此,訂立契約時若無告知之義務,當然就沒有補告知的必要,上述為法理依據,
若今提出理賠保險人主張拒賠或解除契約,可據此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