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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36435 小資族

投保後補告知問題

請問版上各位
近期投保醫療險,保單下來了
但因為投保前有檢查出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沒有告知
沒有做任何治療,醫生也說沒關係

若不補告知,是不是往後都無法理賠?
若補告知了,該件可能會撤銷退還保費嗎?
共 7 則留言
最佳留言
布萊恩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1 天前上線
Vicky您好

Q1.若不補告知,是不是往後都無法理賠?
根據保險法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 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 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已在疾病導致的相關理賠保險公司皆不理賠。


Q2.若補告知了,該件可能會撤銷退還保費嗎?
根據保險法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不補告知,保險公司再兩年內發現可以解除契約不退還保費。(兩年後不得解約,但依保險法127條亦不理賠。)
若補告知,保險公司經評估可能給予除外/加費/拒保終止契約(因主動補告知可退還保費。)


希望以上有幫助到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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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217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症狀病名醫師也告知你了。表示病歷已經確定。
趕快提出補告知,以免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補告後,通常有些公司是會,在下(除外同意書),申明該疾病是除外不保的,是針對醫療保險。請你簽立。
也有的公司會主動撤銷該契約,退還所繳交之保費。(因為是近期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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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tha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通常 4 天內回覆討論區

不告知:
如短期內有理賠,保險公司會調病歷,如被查出就會有被契撤的可能,因違反誠實告知也無法退還保費喔!
如果一直沒有啟動到理賠(2年後)但被查到是相同或相關的疾病就醫理賠,不會被契撤但既往症保險公司會除外不賠喔!
告知:
會有  1有此疾病相關除外  2加費  3拒保  三種情況,因是補告知,保險公司會退還保費的!
如果是剛加保,能在10天的契撤期內處理好更ok喔!

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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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不需要補告知,您問的問題是保險法64條第一項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也就是告知義務履行期是在訂立契約時,現在補告知就是跟保險公司說:「我違反告知義務,趕快來解除我契約!」
另外再根據25條的規定,已交付的保費無須退還,不要以為保險公司是佛心來著

再來,不曉得您投保的是哪一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
如果該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沒有問到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根據保險法64條第一項,非書面詢問的內容無須告知,
也許您會對健康告知聲明書上第一條產生疑惑: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1.有異常情形2.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3.治療
上述123都必須符合才滿足告知的條件,依照您的描述並不符合,所以也不需告知,
既然無須告知,就沒有除外的適用,

此外,保險法64條第二項解答您的第二個問題: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若該事項並非重大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就算知情亦不可任意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屬附合契約,是屬於消費者保險,在危險的判斷上應由專業的保險人負擔,
何為重大非專業保險人員不可知,所以保險法的訂立採信賴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訂定詢問內容,
因此,訂立契約時若無告知之義務,當然就沒有補告知的必要,
上述為法理依據,若今提出理賠保險人主張拒賠或解除契約,可據此提出申訴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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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不需要補告知,您問的問題是保險法64條第一項的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也就是告知義務履行期是在訂立契約時,現在補告知就是跟保險公司說:「我違反告知義務,趕快來解除我契約!」
另外再根據25條的規定,已交付的保費無須退還,不要以為保險公司是佛心來著

再來,不曉得您投保的是哪一家保險公司的醫療險?
如果該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沒有問到多囊性卵巢症候群,根據保險法64條第一項,非書面詢問的內容無須告知,
也許您會對健康告知聲明書上第一條產生疑惑: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1.有異常情形而2.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3.治療?
上述123都必須符合才滿足告知的條件,依照您的描述並不符合,所以也不需告知,既然無須告知,就沒有除外的適用

此外,保險法64條第二項解答您的第二個問題: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若該事項並非重大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就算知情亦不可任意解除契約

因保險契約屬附合契約,是屬於消費者保險,在危險的判斷上應由專業的保險人負擔,
何為重大非專業保險人員不可知,所以保險法的訂立採信ㄌㄞˋ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訂定詢問內容,
因此,訂立契約時若無告知之義務,當然就沒有補告知的必要,上述為法理依據,
若今提出理賠保險人主張拒賠或解除契約,可據此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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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留言 1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似乎只有我明確站在不需補告知的立場,建議樓主可以找一下葉啟洲教授的說法,把保險法實例研習翻一下
Lisa Chiu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通常 2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為避免日後理賠爭議,建議您還是要補告知,因為保險是基於誠實告知原則。若不補告知,請盡量不要在二年內申請理賠,否則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謝謝。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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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Case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南市
通常 3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我講實務經驗好了~

有一個客戶在投保前以健保身分看診 檢查出有某某病因
後來投保醫療險沒有告知,後來發生理賠(2年內),公司去調健保病歷
結果就是不賠~
我建議既然投保時已無告知,那就2年後的醫療再申請理賠
如果告知可能被除外,或限定X年內發生此部位醫療不賠等等

如果真的要告知也可以,真的不能接受條件再找別家投保就好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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