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常見的第一步。但這裡的關鍵在於副本的形式:
一般影本: 保險公司各家都不收。
收據副本(加蓋關防): 回到診所櫃檯,要求申請「收據副本」。診所會複印原收據,並加蓋醫院的「與正本相符」專用章及掛號印鑑。
注意: 有些早期投保的保單(或特定實支實付型)在條款中明文規定「限收正本」。如果您的保單屬於這種,光有醫院蓋章的副本可能還不夠,請看下一個步驟。
如果您的保單條款確實要求正本,而正本已遺失,可以向保險公司索取或自行撰寫一份「收據正本遺失切結書」。
內容通常聲明:該收據正本已遺失,且保證未向其他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原理: 保險公司要求正本是為了防止「重複理賠」(特別是實支實付型,不能讓保戶花 1 萬領 3 萬)。簽署切結書是向公司保證您只會向他們請這筆錢。
請翻閱您的保險契約(或詢問業務員),確認該險種是否本來就具備「副本理賠」的條款。
如果條款標明可副本理賠,那麼醫院蓋章後的副本(與正本相符)絕對具有效力,保險公司不能拒收。
如果原本就限定正本,請主動提出願意簽署「遺失切結書」來替代。
如果您已經提供了醫院蓋章的副本,也願意簽切結書,保險公司仍強硬拒絕理賠:
申訴: 先向保險公司的「客服部」或「申訴部」提出正式申訴。
評議: 申訴後 30 天內未獲滿意回覆,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實務案例: 過去曾有評議案例指出,只要保戶能證明醫療事實(如診斷證明、病歷)且已簽署遺失切結,保險公司不應單純以「無正本」為由完全拒賠。
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保險理賠「一定」要用正本。這主要取決於你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契約(保單條款)」以及「主管機關(金管會)的行政命令」。
這裡有幾個關鍵法律邏輯供你參考:
1. 契約自由原則
在法律上,保單是一種契約。如果保單條款中寫明「申領理賠應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而你在投保時也簽名同意了,那麼這條約定在法律上通常是有效的。這是為了避免保戶透過多份副本向多家公司重複申領超過實際支出的醫療費(損害補償原則)。
2. 金管會的放寬規定(副本理賠)
雖然法律沒規定,但台灣的保險主管機關(金管會)曾有過重要變革:
過去: 只要保戶在投保時,主動告知已經有投保其他公司的實支實付險,而該保險公司仍承保,那麼這間公司就「必須接受副本」理賠。
現在(2024年7月後新制): 為了回歸「損害填補」原則,新保單開始趨向嚴格,甚至有公司全面停止副本理賠。
關鍵點: 你要看你的保單是何時投保的。如果是舊保單且當初有告知已投保他家,保險公司依法不能強制要求正本。
3. 法院與評議中心的見解(這是重點)(用這條去告保險公司都會要賠)
當正本真的遺失時,法律實務(如法院判決或金融評議案例)通常不會站死在「沒正本就絕對不賠」這一邊。
醫療事實證明: 法官通常認為,理賠的核心在於「是否有醫療事實」與「實際支出了多少錢」。如果醫院提供的副本已經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法律效力上已經足以證明支出金額。
誠信原則: 如果保戶能簽具「遺失切結書」保證沒有重複請款,保險公司若僅以「契約寫要正本」為由拒賠,可能會被認為違反《保險法》第 54 條的誠信原則,且條款如有疑義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如果保險公司拿「法律」來壓你,你可以這樣回應:
要求條款依據: 請保險公司指出保單條款中哪一條寫「正本遺失即喪失理賠請求權」。
引用《保險法》第 37 條: 關於複保險的規定。如果你只有這一份保險,根本沒有重複理賠的問題,保險公司堅持正本的合理性會大幅降低。
引用《保險法》第 54 條: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總結: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正本」,但保單契約可以約定「要正本」。 不過,「正本遺失」不等於「請求權消失」。只要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加蓋印鑑的副本)加上遺失切結,保險公司在法律爭議上通常很難站得住腳。
歡迎投保國泰人壽
Mina,您好!
我是服務於錠嵂保經的Mandy!
請問是進行門診大腸息肉切除嗎?
若是基本上實支實付理賠大多都賠付手術當天的費用(要看買什麼)
若無進行切除,那醫療實支實付皆無法進行申請
看原本投保的是否
1.能直接接受副本收據(與正本相符)
2.能接受副本收據(與正本相符)+切結書
另外如果喜歡我的回覆,歡迎給我一個「最佳留言」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