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照保險法64條來看,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首先孩子的舊保單已經超過10年,保險公司已經沒有契約解除權,現在持續繳保費維持保單效力就好,
雖然詢問「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不過孩子是在10年多前有檢查出蠶豆症,
在填寫健康告知書時,若有符合詢問事項就照實回答即可,以免增加契約核保的困難度,
不過因為蠶豆症是在契約生效前就已存在,依據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總結就是可以購買保單,但蠶豆症就不在新契約的承保範圍,先跟您說一聲。
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再來信提出討論,謝謝。
您好:
1.小孩出生沒多久,就幫小孩買終身壽險+醫療險,投保後就接到婦產科的電話,說小孩有蠶痘症.
後來帶到指定的醫院複檢,確定有蠶豆症,結果做月子時心情很不好,再來帶小孩忙碌,也就忘了告知保險公司,小孩已十幾歲了,最近想加買保險,才想起這件事,請問需要補告知嗎?
Ans:
只要根據書面問題回答既可
2. 小孩雖檢查出有蠶豆症,但沒有發病過,要加買健康險,需健康告知,其中有一項問: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蠶豆症
我該勾是還是否呢?
Ans:
勾否,因為是10幾年前罹患,非一年內罹患,合情合理
但是要自己除外,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27條
第 127 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 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如果有任何問題,請點我大頭貼來信:)
祝福您
補告知好像沒什麼意義...
2. 小孩雖檢查出有蠶豆症,但沒有發病過,要加買健康險,需健康告知,其中有一項問: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蠶豆症, 我該勾是還是否呢?
我的認知是不在告知範圍
你如果很擔心以後有糾紛, 就勾是吧
只是蠶豆症相關的就醫情形要寫清楚
可能會得到比較好的承保條件
不管勾是還是否, 既往症保險公司有權力不賠
您好:
1.小孩出生沒多久,就幫小孩買終身壽險+醫療險,投保後就接到婦產科的電話,說小孩有蠶痘症.
後來帶到指定的醫院複檢,確定有蠶豆症,結果做月子時心情很不好,再來帶小孩忙碌,也就忘了告知保險公司,小孩已十幾歲了,最近想加買保險,才想起這件事,請問需要補告知嗎?
基本上告知影響的是,若在投保兩年內被發現不誠實告知,保險公司會解約並且不退還保費
目前已過了十幾年,告不告知影響不大。因為您的狀況算是既往病,告不告知都不會理賠
2. 小孩雖檢查出有蠶豆症,但沒有發病過,要加買健康險,需健康告知,其中有一項問: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蠶豆症
我該勾是還是否呢?
就保險法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所以基本上我的認定是不用告知
但真的有疑慮還是可以告知,在核保上就需要多花點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