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需賠償3號車的車尾部分嗎?
是的,原則上你只需賠償其車尾損害的部分。
1.事故責任在台灣的交通處理中通常依照「誰撞誰」原則來判斷肇事責任,
特別是在「追撞」事故中。
2.你是第四台車,你撞到的是第三台車的車尾,因此你只對車尾的損害負責。
3.第三台車的車頭損傷是它撞上第二台車所致,這部分你沒有肇事因果關係,無須賠償。
實務建議:
當對方(3號車)主張整台車損壞要你負責時,你可以主張「追撞是依序發生」、「各車應對自己前方的車負責」,並要求修車報價清楚區分車頭與車尾維修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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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強制險、無第三責任險,是否能依折舊賠償對方?
可以主張折舊後賠償,依「公平補償原則」與實務慣例,尤其是對方車輛已有10年車齡。
1.強制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能理賠人身傷害,不理賠財損(如車損),
所以在此事故中車損要由你自行賠償(因你沒保第三責任險)。
2.對於車損的賠償,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照實價賠償(如新車價),
而是依照損害賠償原則——回復原狀或相當補償。
3.因此可以參考會計上「耐用年限折舊」或保險業常用的「車輛折舊比例」,
主張僅需賠償折舊後的損失價值。
依財政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 機車的耐用年限通常為 5年。
˙ 對方機車已使用 10年(2015出廠),超過耐用年限2倍,可主張車體幾乎已無殘值。
˙ 不過實務中,零件損壞仍需修復,例如燈殼、保桿等,仍可能有基本修復價值。
實務建議:
˙ 要求對方提供修車報價單。
˙ 與修車廠確認:「哪些項目是因你造成(車尾部分)」,並請對方說明折舊計算。
˙ 可提出「折舊表」或保險公司類似事故估價報告為佐證,主張只願賠償折舊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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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後續想避免這類賠償風險,建議儘快補上第三責任險,通常費用不高.但保障額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