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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對方的車子在可以立即修理的狀況下卻選擇拖延不修,讓車子佔著車廠位置、累積保管費,這部分可能被認為是對方自行增加損害,不屬於你應負擔範圍。
以法律的角度來說,會思考的方向是必要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例如等待保險公司勘驗、零件到貨期間的停放費
非必要性原則>>>無正當理由拖延維修
總結來說,保險公司已經准理賠修理費,且已明確告知可先修,延誤保管費屬對方自行決定之結果,不在合理損害範圍,拒絕支付。
可以向對方說明:已經出險並配合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當時也有告知可以立即修車、保留單據就好。而您選擇延後修理,導致額外產生的 10 多天保管費,這部分應該是屬於自行增加的費用,無法再額外賠償。若您仍覺得不合理,我們就透過第三方來協助進行調解,可以嗎?
希望這樣的解決方式可以讓您與對方協調,也提供了一些小觀念,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