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重大傷病險 在不同風險的保障 有不同的表現 各有各自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地方 應該還是以自己的風險承受度來評估 要完全以重大疾病險來規劃,還是完全以重大傷病險來規劃 還是重大疾病 + 重大傷病 一起規劃,保額做適當比例的調整
理賠的給付「簡單明確」: 取得健保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文件立即給付保額一倍,理賠認定簡單又明確,不 用收集醫療單據、不用擔心醫療費。 ◎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 本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 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ㄧ)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 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 症。
一般重大疾病保障內容 心肌梗塞: 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心肌部份壞死,且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之典型異常變化。 3.心肌鋂之異常增高。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 造成心絞痛,並經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之殘障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 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定期接受透析治療者。 癌症: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移轉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規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 情形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後其機能仍完全喪 失者。關節機能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 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