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接送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4.其實如果是執行職務,公司依法負連帶責任,如果對方向你求償,你可依連帶債務的內部關係再向公司求償,看公司鳥不鳥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