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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a Lee

車禍理賠

二年前車禍,我全責,對方有車體險,對方保險公司先將對方的車子修好了,然後找我代位求償

因為當時未被通知,二年後對方保險公司突然拿著估價單和發票找我求償高達12萬的賠償,我和保險公司要修車前/後照片他們都給不出來,後來有請教家中附近幾家修車廠對方都說根本不需要這麼貴,撇除烤漆鈑金等工資外,感覺連零件也算進去灌水灌很多,除了目前想主張折舊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
共 6 則留言
高雄金融大亨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通常 6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這種狀況如果自己是全責就應該隨時追蹤,而不是放著不管這樣會有很多不確定性
對方有提供維修工單 施工照?如果沒有就跟對方要,折舊狀況也可以先申請結果有問題也可以回來尋文

有個方法可能有的極端可以把它當成最後手段,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可以上法院,法官會盡量扣掉不合理的部分,這也是保險公司不喜歡的部分,因為花時間又對自己不利,但你也要做好準備去跑各個法院流程跟消耗一堆時間

如果還有問題隨時歡迎諮詢
本人目前於台灣人壽服務,協助了250多戶家庭處理理賠、產險、車禍糾紛、保單健診等問題,同時也有家人一起在做保經
隨時歡迎大家點擊頭像諮詢私訊>_<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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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周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雲林縣
通常 1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版主您好

因為時間過久的關係 保險公司在兩年後再和您索要賠償確實不太合理

加上時間過久 也確實沒有甚麼證據可以反駁

建議只能上法院打官司 由法官判定

至少可以經由他們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有灌水等問題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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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如果距離事故已經滿兩年,就時效抗辯,

如果還沒滿兩年,就請他們告你,

先主張損害與本次事故無關,請對方舉證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

再主張扣除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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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執業保險經紀人,目前服務於信安保經
人身、財產保險經紀人國家考試合格
人身、財產保險代理人國家考試合格
CFP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車禍處理、理賠爭議處理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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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1235212352
保戶
兩光保險公司

依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 很大機率超過「追溯期二年期限」
不滿
留言 7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這是侵權行為的時效,加害人跟保險公司並沒有契約關係
aa1235212352
保戶
沒有契約關係是事實
但是
保險公司因給付保險理賠取得「代位求償」也是事實。

重點:
契約關係 VS 代位求償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代位不適用保險法好嗎,而且65條明確寫"因契約所生之權利",既然沒有契約關係怎麼會用65條來算時效?如果用65條來解釋,時效會從保險人賠償後才起算,無疑使加害人時效抗辯的權利受到侵害
Paul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中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補充一下第一句的意思,代位權是從保險法而來,但是該權利是被害人依侵權行為法所生賠償請求權之法定移轉,不是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aa1235212352
保戶
好吧😞⋯⋯
法院裁定囉
自由心證威力強大

實質影響力 VS 職務說
aa1235212352
保戶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重點 :《苗博雅》信徒!!!
aa1235212352
保戶
還是講一下好了
侵權行為 VS 代位求償

ㄟ⋯⋯保險公司沒有因為保險契約衍生之權利。。。怎會有「侵權行為」

加害人權益 VS 被害人權益

果然是「苗博雅》信徒
新北Mandy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2 天內回覆討論區

版主您好!
我是服務於錠嵂保經的Mandy!

樓上業務員們都回答的很專業細心

可以給他們按讚、最佳留言給予鼓勵喔☺️

如有任何問題,
歡迎您來諮詢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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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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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甲
保戶
您有保第3人嗎?沒的話請加保需要超額也順便保了,讓2間保險公司自己鬥法就好了保戶不需要受罪.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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