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頻熱凝療法 83079B -->健保章節227
高頻熱凝跟神經阻斷是一起做的,很多患者也都是這樣
注意事項:
(1)病歷應記載清楚、詳實及病史完整。須有理學檢查、術前術後Image-guided、OP note、疼痛量表等相關資料,以佐證實施之必要性。
(2)需為中重度、慢性疼痛且經藥物、復健治療等保守療法3個月後未改善。
(3)單一部位首次實施前需至少施行一次影像輔助診斷性阻斷(image-guided diagnostic block),2週後倘症狀未緩解,才可施行RF,需檢附影像副本以資佐證。
2.施行本項之適應症如下,並應由醫院申請事前審查:
(1)需為脊椎小關節症候群(Facet Joint Syndrome)引起的疼痛者。
(2)三叉神經痛、惡性腫瘤引起神經疼痛者。 (3)Neuropathic pain,如postherpetic neuropathic pain等。
(4)脊椎手術後疼痛症候群(Failed Back Surgery Syndrome,FBSS)、慢性脊椎疼痛(Chronic spinal pain)、後背根神經節、其他周邊神經痛等。
3.治療次數與限制:
(1)同區域重複治療以間隔6個月以上為原則,並應附施予高頻熱凝療法後之衛教紀錄與疼痛量表,個案病情如需於3-6個月內同區域重複施行者,應另檢附精神科醫師或心理治療師或疼痛科醫師之治療評估紀錄。
(2)一次施行一個區域,共分五個區域:腰薦椎、胸椎、頸椎、頭部、周邊神經等五大部位。同一手術野內同時施行多點處置,視為單一處置申報。
我覺得應該是符合227,但不知道遠雄會不會再拿必要性醫療出來說
必要性的部分可以看注意事項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