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我目前沒駕照但上週發生車禍,這樣我投保的意外險會有賠償嗎
A:根據傷害險保單條款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細菌傳染病。
2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3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
4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其中,所謂的故意行為,是指行為人對於保險事故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案例中的無論就車禍發生的情況,或無照駕駛行為完全不符合故意行為的定義,當然不構成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依契約規定應給付百分之百的身故保險金。
A、什麼是「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採用的定義是「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例如:明明知道對著人頭部開槍會致該人死亡,仍瞄準頭部開槍,這是直接故意。反例:某甲闖紅燈的行為,確實是故意行為,但發生死亡的結果不一定是故意,闖紅燈不預期會死亡,這是間接故意。B、什麼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指被保險人的行為屬刑事法規處罰的範圍,該行為可能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犯罪是違法,但違法未必是犯罪。例如闖紅燈、無照駕駛一般只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於行政法規,不在刑法範圍內,因此也不在保險公司定義的犯罪行為內。
重點:
汽機車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以及附加的駕駛人傷害險、乘客險等,都在不保事項中明定,若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無照駕駛汽機車等)與第21-1條(無照駕駛大車等)規定,無論是否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一律不賠
。 犯罪行為是指被保險人的行為屬刑事法規處罰的範圍,
該行為可能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重點:主力近因、因果關係。不一定。依據個案不同,而有所不同
過失傷害也會被處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罰金,傷害險是否就不賠了?
重點:主力近因、因果關係。不一定。依據個案不同,而有所不同
案例1. 張三於清晨二~3點在沒有路燈的地方騎機車🛵⋯⋯自摔。。。。李四因為晚上🌃視線不佳,不甚追撞前方張三⋯⋯因此被判「過失傷害」
案例2.張三與李四為情侶👫⋯⋯因愛生恨,愛到深處自然黑。。。。。張三故意追撞李四⋯⋯車速不快時速20~30左右⋯⋯因此被判「過失傷害」
上述案例:共同點為:「過失傷害」
不同點:是否為「故意行為」
所以重點就是只要符合 「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這兩個要件——拒賠
通常保險公司都會「融通理賠」
「融通理賠」就是可以不理賠,也可以理賠。
Q:所以不是犯罪行為不賠,而是故意的犯罪行為才不賠
A:
故意犯罪行為⋯⋯不賠
非故意犯罪。。。融通理賠
Q:
案例二既然是故意去撞的,怎麼會是過失傷害....
A: 好問題;這屬於法官👨⚖️自由心證。。。請洽法官👨⚖️
保險保過失不保故意,過失本即承保範圍,沒有融通的問題
罪刑法定,刑法不會有自由心證
補充一下,所謂心證一般是指對於證據的證據能力,而不是在講對於故意或過失的決定
Q:
保險保過失不保故意,過失本即承保範圍,沒有融通的問題
罪刑法定,刑法不會有自由心證
A:
ㄟ⋯⋯這是個好問題。。。。。判定罪刑法定是誰⋯⋯不正是法官👨⚖️。。。「實質影響力」「職務說」不正是法官👨⚖️自由心證最佳寫照
Q:
補充一下,所謂心證一般是指對於證據的證據能力,而不是在講對於故意或過失的決定
A:
沒錯,從來就不是;而是取決於法官相信那一種證據。「實質影響力」「職務說」就是最佳例證
Q:
保險保過失不保故意,過失本即承保範圍,沒有融通的問題
A:
ㄟ⋯⋯抱歉 小弟對於 「融通理賠」一詞,對於理解能力不足。更改為「協議理賠」
就已經是承保範圍的東西為何需要協議?難道保險公司可以打折給付嗎?
Q:
就已經是承保範圍的東西為何需要協議?難道保險公司可以打折給付嗎?
A:
ㄟ⋯⋯學理上承保範圍的東西,不須打折給付!
但是。。。實際上,除非證據充足且有時間與精力。
閣下言下之意,莫非是指過失傷害如果不能證明是過失,就只能跟保險公司協議?
還好你是保戶,如果是業務當你的客戶還真不知道該哭還該笑
了解🫡⋯⋯
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而是選擇的問題⋯⋯
「正常理賠」需要充足證據、時間、精力。比較費時費力。
「協議理賠」比較省事。
重點:當保戶急需要用錢時。業務堅持原則「正常理賠」。保戶不知道要感謝你,還是討厭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