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發生的車禍,目前已送(法院)?
我對您的案情,仍有疑惑??
這法院是((地檢署目前偵查中嗎?))還是((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庭))庭外調解中??
1.如案件仍在地檢署檢察官這裡(偵查中),檢察官通常會建議再調解看看。如能調解成立即可撤告,免除告訴。<<<這是屬((過失傷害罪))的部分。
2.地檢署偵查中,仍無法達成雙方和解撤告,秉工仍會繼續偵查,送交((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事故責任,如你所述(肇責)全歸對方,檢察官一定會先做出求刑依據,移送地方法院(刑事庭)後才開始由法院裁定判決。
妳目前的問題:
1.對方保險員(應該是保險公司的查核員),我方請求理當要有(求償)的依據,如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或是看護收據、財物損失修復或重置收據證明,精神撫卹金等等,因這次事故所造成之損害,都可列入。
2.公公,醫院所開診斷書已有((膝蓋無法完全彎曲,也有長短腳6公分))已經是屬殘廢標準認定了,也可以以((強制險的殘廢來認殘了)),加上對方保險公司第三人責任險的傷害殘廢加認殘,求償總金額應不只30萬吧!!
目前您的案件已在地檢署或是法院偵審中,不會有兩年的問題,刑事案合併民事賠償請求是不受兩年約束的,只要刑事判決後,刑事庭法官會將民事賠償部分會移送交民事庭繼續審理你們請求賠償的事宜。
以上給您實務上的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從您的問題內容做如下回應…
民事賠償部分送交民事庭繼續審理你們請求賠償的事宜。一般對方保險公司才不管客戶刑事責任 為保護理賠金資產都會依保險法代位權代為出庭辯論
妳多準備要有求償的依據 包括精神慰問金 .. 法院是依證據判決.. 保險公司養律師個個能言善辯.. 小弟領教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