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小弟與保險公司交手過的經驗⋯⋯
除非您在投保前就告知過保險公司
不然,就是要提出兩者疾病沒有因果關係的事證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
108年四月看診,之後有無用藥或是看診,要看你當時的診斷書,醫生如果有寫"需定期追蹤治療",那就抓你回診的時間有沒有踩到健康告知的 最近兩個月內是否因受傷或疾病 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
根據上述,應該是沒有 所以勾否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有一項子宮內膜異位症(子宮肌腺症屬於這項的一種)
因為是110.05投保,但你是108.04看出來,所以勾否
還有一項:過去兩年內是否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而建議接受其他治療,不是健康檢查,所以勾否
子宮肌腺症與子宮肌瘤算不算同一個疾病呢?
A:不是,但問題在於你是帶病投保,所以你可能會被保險公司除外整個子宮或是 除外 子宮肌腺症引起之相關疾病,通常是前者,因為保險公司大多都這樣,但後續有子宮肌瘤,其實你提出兩者並無因果關係,還是有理去爭取理賠的。
最後,針對你上述狀況,也算符合誠實告知,公司不得用保險法54條來解約,頂多只能用已在疾病不賠的方式來對你而已
一、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書面告知原則)
二、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影響對價平衡)
三、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權)
保險法第1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