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相當於年利率10%的利息)
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拖延理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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