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恭喜您即將迎接新生命的到來;
關於您的疑問,首先我們可以從保險法和商品條款來看:
1、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等待期: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三十日所發生之疾病。
在保險法第127條是將疾病和姙娠分開說明,所以姙娠不是疾病;而醫療險的條款只規範了疾病才有等待期,所以姙娠是與等待期無關的。因此「投保以後」發生的懷孕,是不會受到等待期限制的,因為等待期限制的只有疾病,沒有懷孕。
基本上姙娠在醫療險是「除外不賠」的範圍,但是如果發生特殊情況,經醫師判定需要進行「必要性剖腹生產」才會理賠。
而關於「投保時是否已知懷孕」在實務上的認定有以最後月經日期落於「投保前30日之前」和「45日之前」兩種標準。如果以較嚴格的「最後月經日期於投保前30日」,而您懷孕約三週(21日)來推算,是可以主張投保時不知已在姙娠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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