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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得指定任何人當受益人
在受益人的部分,因為受益人是由要保人指定且經被保險人同意,既然法令已從要求要、被保險人間須具保險利益關係來防堵保險犯罪行為,在尊重要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及自由支配保險金的考量下,我國法令並未規定受益人要與被保險人間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關係。也就是說,要保人可指定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外的第三人當受益人,當然也包括私生子。
也就是說將受益人改成兒子以後,就不用擔心被其他人領走,但是必須要有死亡證明書
因為死亡證明書是證明被保險人死亡的最重要文件,其中還記載著死亡的時間與死亡的相關原因,沒有這項文件,保險公司便很難確認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是否有除外責任的事由,或保戶是否有違反告知的情況等。
如果受益人真的因為拿不到死亡證明書,而無法申請身故保險金的話,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提起民事訴訟(直接控告承保的壽險公司),透過司法調查的程序,讓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資料呈現出來,只是這樣的方式比較費時費力。
翻貼自:現代保險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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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之發生有四種原因:婚生、準正、認領、收養。
一、婚生:
嬰兒一出生,即與其母發生親子關係,而嬰兒於受孕時其父母具有婚姻關係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當然也與其父發生親子關係,如母親受孕時與父親無婚姻關係,則需生父以認領或撫育方式認領該名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方能發生親子關係。
二、準正:
母親受孕時與父親無婚姻關係,則生父與該子女不具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惟生父嗣後與生母結婚,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該子女與生父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此即日常生活中所稱之「先上車後補票」。
三、認領:
非婚生子女出生後,如經生父扶養,或經生父意思表示認領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該子女與生父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惟此係就子女與生父之關係而言,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亦即子女與其生母當然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沒有必要經過認領之手續。
四、收養:
子女如非親生,則透過收養程序,亦可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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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準正以外,那就是領養及收養了~
若都不行.就是受益人要向被保人的家屬拿死亡證明了.
以上提供參考,歡迎一起討論.
戶籍法§65第一項及第二項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第二條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希望以上的分享,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