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狀況是這樣子的
保險公司以第一間醫院診斷書寫兩側手肘網球肘(醫院未用儀器檢查)為疾病不予理賠
假如是因為單一事件引起的手肘受傷,一開始的時候就要說明清楚
並且稍微記下發生過程,網球肘是狀況,有可能是初期的肌腱拉傷、發炎,到中期的積水狀況等,您說明的狀況沒有很清楚到底是哪個階段,並無法判斷保險公司說是疾病而拒賠有沒有道理
第二間醫院寫兩側手肘關節囊裂傷(超音波儀器檢查)為搬重物無法證明由外力造成也不予理賠
無法證明由外力引起->到底跟上次網球肘是不是相同的部位跟狀況?
因為前後兩間醫院的說明有落差,這些項目當初在開診斷證明就應該要仔細注意
原業務人員是否有提醒這件事情?
相同意外事件->第一間賠,第二間就會賠
這個裂傷有許多情況都是單一事件引起的意外事故,很多狀況都符合意外險理賠要件
申訴後,保險公司要求家人簽署同意書(嗣後不得以前因事故向貴公司請求理賠),才給予理賠全額1/3,請問第二間醫院之治療不予理賠是否合理。
意外險的部分重點就是在於意外的舉證,請問您申訴的相關信函寫的內容是如何?
是否合理要看舉證。以下講述一個相關判決的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65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雖應證明被保險人係因意外故而受傷害,惟受益人如證明該事故確已發生,且依經驗法則,其發生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者,應認其已盡證明之責。於此情形,保險人如抗辯其非屬意外,自應就其抗辯之事實(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負證明之責,始符合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換言之,基於公平原則應減輕受益人之舉證責任;被保險人倘非老化、病死及細菌感染,原則上即應認係意外。
這個情況理論上來說可以額度內全賠,但由於資訊不足,建議您可以先求助您原本的業務人員,假如有問題可以再行諮詢
可以點擊頭像來信諮詢,註明您在哪裡看到我的回覆
並請留下"具體聯絡方式"方便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