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不用主張契約無效
而發生事故這張契約依然要負給付責任
詳細處理方式恕我無法在此明說
保單健檢專家引用法條有誤,此案不適合引用保險法105條
1、此法條只適用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
2、此法條不是所有險種都適用
3、保險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親自簽名絕非保險契約成立與否的要件
至於是否要給業務員一些懲戒....我覺得看您跟他的交情與他的態度
不過處理前,最好審視一下這份保單契約是否為您想要的
現在防癌險的用途不高,針對癌症保障建議還是先以「罹癌一次給付整筆」的險種為主
也許可以趁此機會多了解一下
以上簡略回覆,再請您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