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針對您的個案,個人覺得有兩個可以探討的地方
1、理賠給付說明
這部分,個人覺得保險公司的作法,稍嫌草率
假設理賠金額有全部理賠給付-->當然就無需額外說明
不理賠給付-->基本上,要引用該條款 保險公司要解釋說明不理賠之原因
而您的個案,實際上卻是 有理賠癌症險的住院日額,卻無理賠癌症手術
這個其實有點矛盾。
有理賠住院日額-->就代表保險公司認定這是癌症抑或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既然前提認定是如此,其良性口腔腫瘤手術 應該也要理賠給付
因為前提是本次住院 癌症險既然有給付住院日額
就代表保險公司認定是上述癌症或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
否則應該是連住院日額都不必給付(癌症險)
當然,可能保險公司覺得在內部評估後
想說採住院日額融通給付(金額相比手術較小)
所以造成現今的狀況
2、手術理賠爭取
當然,如同上述兩篇版友補充
良性口腔腫瘤 定義上並不算癌症ICD編碼分類
但您可依照條款去闡述您的訴求
因癌症直接間接引起的併發症經醫生建議治療......給付癌症手術
因條款並不是寫成假設如下
因癌症直接間接引起的併發症,且為惡性腫瘤 經醫生建議治療......
因此,假設保險公司內部討論決議後,仍不理賠
您可諮詢主治醫師,診斷該良性口腔腫瘤
如是因該癌症所導致引起,相信配合上述的條款解釋
有很大的力道爭取手術理賠
以上為個人淺見
如有誤或不足之處,歡迎版上其他版友補充及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