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建議您不要冒這個風險 根據條文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就算超過五年不需要告知既往症並無時效的限制,保險公司發現有此狀證明疾病與既往症相關,就很有可能抓著這點而不理賠。 建議可以用附加的方式,做誠實告知,讓核保人員去審核,我們再配合保險公司,這樣未來才不會有爭議在以及損失您的權益。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您。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就算超過五年不需要告知, 既往症並無時效的限制, 保險公司證明疾病與既往症相關, 就可能不理賠。
5年大限? 認知可能有很大落差喔!
你好❤ 其實沒有所謂的五年大限,如果想加保重大傷病,你也可以考慮買其他家,但建議要告知既往症,讓保險公司去評估,如果過了未來理賠也比較不會有問題,如果沒過就不需要考慮“砍掉重練”,以上意見提供你參考
如果有更好的選擇當然是砍掉重練最好! 但是要記得新保單要過了之後再解舊保單喔! 這樣才能保障不間斷! 而且才不會因為新保單又發生甚麼問題而不能保!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的地方歡迎聯絡我!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