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64條和第25條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及懲罰性條款,
除了一樓提到的,除非保險業務員知情而建議或代為勾選否,
針對此點仍有機會向保險公司提出疑義之外,沒有什麼好爭辯的了,
全球人壽的健康告知書第二點有問到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胰臟炎等,
慢性胰臟炎為本人不知自無告知之義務,但胃潰瘍應是本人知情,
卻未於告知項目據實回答,保險公司當然會據以解除契約,
二樓的回覆太專業,怕您看不懂所以補充解釋一下:
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違反告知義務的效果有因果關係的適用,
意思是,縱使違反告知義務,若發生的疾病與未告知之事項無因果關係,
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多次給付型的險種(如實支實付)應於給付保險金後再解除契約,
同條第三項的除斥期間為兩年,所以熬過兩年之後保險公司只能以保險法第127條訂約時已在疾病不賠,
現在問題來了,不是應該給付保險金後再解除契約嗎?怎麼不賠呢?
原因在於保險公司是解除你的主契約,根據效力依附條款,主約解除附約也跟著自始無效,
保險公司當然不理賠了
回過頭來,到底還有沒有去申訴跟主張的點呢?答案是有的!
1.上一段所述,如果是有告知業務員,但業務員建議或代為勾選否,那麼根據民法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來主張已盡告知義務,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且應負賠償責任
2.證明自己告知問卷的事項本身並不知情,而知情未告知的項目縱使未據實回答,
也請保險公司提出根據來證明未回答的事項重大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例如核保規則等,
如果核保規則對於未據實告知的事項僅有加費或除外而沒有拒保的選項時,
保險公司也不能據此來解除契約,乳癌也應該要理賠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