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意是什麼?簡單說就是……這些不賠的意思。字面的解釋是什麼?您(保戶)同意這些是您先前就已經有的疾病,所以以後我(保險公司)對這些相關的(或者後來引起的)疾病是沒有要對您(保戶)理賠的責任的。
「對保障而言影響到底有多大?這張保單還有其投保價值嗎?倘若是意外造成上述事項理賠與否?」
跟下面兩個一起回答,免得一直重覆。
「因椎間盤突出,如因其致神經障害、脊柱運動障害 ,是故前項機能障害,同意不在給付範圍內(投保項目:殘廢、殘扶)。我想請問大家、具體而言這句話含意是什麼字面的解釋是什麼?」
含意是什麼?簡單說就是……這些不賠的意思。字面的解釋是什麼?您(保戶)同意因為椎間盤突出導致的神經障害的殘廢狀況(按,有1,2,3,7,11級殘的幾種情形,見下表)、脊柱運動障害殘廢狀況(按,有7,9級殘的幾種情形,見下表),我(保險公司)對這兩種殘廢狀況,是沒有要對您(保戶)理賠的責任的。
「對保障而言影響到底有多大?這張保單還有其投保價值嗎?倘若是意外造成上述事項理賠與否?」
對保障而言影響到底有多大? 就是在殘扶險或殘廢險的理賠79個項目中,下面7項不理賠了:
1神經/1神經障害
1-1-1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一級殘 |
1-1-2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 二級殘 |
1-1-3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 三級殘 |
1-1-4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 七級殘 |
1-1-5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 十一級殘 |
7軀幹/1脊柱運動障害
7-1-1 |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七級殘 |
7-1-2 |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 九級殘 |
(第二張保單)
這張保單還有其投保價值嗎? 當然還有價值。殘廢殘扶險有 11 級79 頂(其中殘扶險理賠 6 級 37 項),現在只去掉了 7 項,還有 72 項的風險要保障哪!
(第一張保單)
對保障而言影響到底有多大?
第一張保單沒有限縮在神經障害、脊柱運動障害,因為它還有包括實支險。譬如因為脊柱去開刀以及住院就不賠了。至於殘廢殘扶裡面是否還有其他的項目會因為脊柱而引起,因為它定義沒有限縮在神經障害、脊柱運動障害,所以有可能在上面 7 項以外的也不賠。譬如因為脊柱問題導致下肢運動障害的,也時有所聞,所以這些項目有可能(看原因)也不賠,而且也可能還不止下面這些項目。因為脊柱問題導致上肢運動障害的,甚至膀胱問題的,也有聽聞過(敝人不是醫師,更非脊椎骨科、神經科專業,若有醫學上錯誤請勿筆戰,有疑問可以請教專科醫師,在此僅是以親友以及保戶的經驗間接聽說):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這張保單還有其投保價值嗎? 當然還有價值。殘廢殘扶險還有許多風險要保障哪!您把殘廢殘扶險的條款拿來看看,還有一大堆胸腹部臟器等的狀況跟這無關啊!太多了這裡就不列出了。
倘若是意外造成上述事項理賠與否?
第一張保單說了,這方面「疾病」及其「後遺症」或「合併症」不賠。理論上(請注意是「理論上」),意外造成的,並非疾病也非「後遺症」或「合併症」。應該要理賠。
第二張保單說了,「因椎間盤突出,如因其致……」,意外造成的,理論上(還是請注意是「理論上」),也不是「椎間盤突出」的原因。
但是上述都是理論。實務上,恰有聽聞兩個案例(非本人處理之案例,僅供參考),保險公司都主張該結果會如此嚴重,並非全然因意外造成,而是本身已有相關疾病,因為意外導致加劇,才有如此嚴重,如係正常人同樣遭到此種意外,並不會嚴重至此,所以僅願理賠某個比例。而此兩個案例最後都送交評議。至於結果在此不敘述,免有誤導之嫌,且是間接聽聞的不夠確實。但是既然會走進評議程序,可見雙方都各執其理,也還一時難以論斷。給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