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6 條 |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 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保險人於前項所規定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 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
這個時候要分為兩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種是停效期間你身體健康、平安無事,
第二種是停效期間你有發生某種嚴重的疾病。
第一種情況:停效期間你身體健健康康,
若你身體健健康康,
那就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
辦理復效程序就可以了,
別節外生枝。
只是你說的停效期間做的手術,並不在理賠期間內。
第二種情況:停效期間你發生某種嚴重的疾病,體況變差。
這時候我們就要來跟保險公司來硬的了,
力爭自己的權益。
1、假如是年繳或半年繳,你有沒有收到催告通知?
根據保險法116條第1項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根據保險法第130條,健康保險準用116條。
因為還不知道你買的詳細內容,
通常是年繳、半年繳,保險公司會發催告 ;季繳和月繳則沒有。
所以假如你是年繳或半年繳,
且你沒有收到催告,那保單自然不會有「催告到達」,保單並沒有停效。
(當然也可以說沒收到催告,請保險公司提出你有收到催告的證明....)
若已經確定停效,繼續看第2步。
2、停效6個月內或已經超過6個月
停效6個月內,就直接清償保險費就可以復效了,不論身體狀況。
假如超過6個月請繼續看第3步。
3、申請復效時,你可以不必據實告知,
根據保險法64條第1項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訂立契約時】和【申請復效】並不相同,
所以辦理復效時,依法沒有對書面詢問有據實告知的義務(通常是健康告知書)。
雖然保單條款會寫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換言之,停效期間的疾病會被當做既往症,不在未來的理賠範圍內。
但是裡的三個字「復效日」有很大的爭議。
保險契約復效制度之目的,
包含承保項目、保險金額、保險費等回復至契約停效前之狀態,
依現行保險法第116 條第3 項之文字「除達拒保程度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並沒有認可保險公司可以在復效時變更契約的內容。
因此,若保險公司趁復效時要求除外承保、批註除外等等減輕保險公司義務的條款,
依據保險法54-1條第1款「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3、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提出可保證明。
保險法116條第3項末段「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你提出復效申請後,
保險公司會5日內要求你提供可保證明,
除非你病的太重了、太危險了,
否則保險公司不能拒絕你的復效申請,
這是保險法為了保護保戶所訂立的法律。
根據保險法116條第4項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假如保險公司收到你的申請超過5天,
或是收到可保證明後高過15天,
以上情形都沒有回應,
那就視同復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