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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卒

尋找保單條款

我有一張國華人壽的保單
但年代久遠 我找不到相關的條款 網路上也搜尋不到
只知道名字是 滿意增額終身保險 代號為f8 繳費年期20年

不知道哪邊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以及繳滿後保障是什麼 還是需要調整其他保險規劃 謝謝
共 7 則留言
劉采慧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通常 4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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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
Leve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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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內容有:身故金、殘廢1-6級殘保險金、全殘安養金及滿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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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i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竹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我是用系統查詢F8條款,保發中心我也找不到
國華滿意增額終身保險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註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義,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它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
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
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
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
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給付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利率計算。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附表。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或
第十五條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一條【身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二條【祝壽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五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公式給付「祝壽保險金」,並退回「所繳保險費總
和」,本契約即行消滅。
祝壽保險金=保險金額 ×(1+10﹪×已繳保費年度數)
第一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以已繳保費年度數乘已給付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第一項所稱保險費不含各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下列公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並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即行
消滅。
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10﹪×已繳保費年度數)
第一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以已繳保費年度數乘已給付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第一項所稱保險費不含各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後身故者,本公司下列公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並退還「所繳保險費總和」,本契約即行
消滅。
身故保險金=保險金額 ×(1+10﹪×已繳保費年度數)
第一項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以已繳保費年度數乘已給付當時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
第一項所稱保險費不含各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部分殘廢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各款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第十一條身故保險金給付「殘障保險金」,本契約即行消
滅。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兩手脕關節缺失或兩足裸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脕關節或一足裸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裸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六、四隻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必須他人
扶助者。(註四)
註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汐止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三)已自傷害之日起經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墓園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止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一)只構成言語之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二)聲帶全部剔除者。
(三)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換失語症者。
註三:拒絕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必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持之狀態。

第十八條【全殘安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至誠第十三條所列各款殘廢並診斷正確,且於九十天後仍生存者,本契約雖然已經消滅,本公
司仍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安養保險金」。

第十九條【部分殘廢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
「部分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部分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
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手或同一足者,僅只付一項「部分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不同等級時,給付較嚴重的
「部分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殘廢,如何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部分殘廢保險金」
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部分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部分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部分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其給付合計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當年度即不在給
付「部分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發生附表一所列二、三、四、五、六級殘廢給付,不影響身故、殘廢或全殘安養金之給付及本契約之效力。

第廿十條【殘廢保險、全殘安養保險金及部分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金」或「部分殘障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廿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三、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十八條、第十九條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全殘安養保險金或
部分殘障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廿二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扣除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廿三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
為終止契約。

第廿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保「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但第十一條中「退回所繳保險費總和」給付不適用。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廿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
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額為本契約當時之身故保險金」
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變更後的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維持不變,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但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中「退回所繳保險費總和」、第十八
條「全殘安養保險金」及第十九條「部分殘廢保險金」等給付即不適用,其展延期間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如當時的淨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本契約被保險人滿九十五歲其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
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第廿六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
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廿七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百分之六.五 )及預定
死亡率(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之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為基礎,按當時財政部核定的應分配保險單紅利計算公式
(如附件)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三款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
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財政部核定之紅利分配利率(加權平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
險人身故、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保險單紅利以儲存生息
方式辦理。

附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難度終了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如下:
當年度之保單紅利係利差即死差紅利二項之和:
一、利差紅差:以「該保單年度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與中央信託局四家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排告知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之差」乘以「其中保單價值準備
金」計算。
二、死差紅利:以「計算保險費之預定死亡率與財政部核准適用於該年度的業界實際經驗死亡率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一
般身故保險金與其墨寶單價值準備金之差」計算。
說明:
1.當年度利差紅利即死差紅利均不得為負值。
2.上述利差紅利即死差紅利之分配比率,現行均為百分之百,但本公司於特殊情形下,得報經財政部核定採用其他數值。
3.上述保單紅利計算方式,係奉財政部80.12.31.台財保第八00四八四二五函核定,爾後財政部變更保單紅利之規定時,
上述紅利計算將配合調整。

註:財政部81.4.30台財保第••••••••號函核定。

第廿八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
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
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
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
算。

第廿九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全殘安養保險金及全殘廢扶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變更住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卅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
生效力。

第卅三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
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1
不滿
留言 2
陳小卒
保戶
請問這張保單的生存保險金是怎麼計算的 一次領或是分次領

這張是小時候媽媽幫我買的 所以我不太了解這張的內涵

因這張保單快繳滿了 想檢視一下後續的保險規劃

謝謝!
Messi
Level 5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竹市
通常 1 天內回覆討論區
第十一條【身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條款有寫到阿,生存保險金是滿期後,給付你的保險金額,一次領的
Woody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高雄市

您好:

跟全球申請補發保單就好嚕呀


希望我的回答有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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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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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天使
Level 3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新北市
通常 23 小時內回覆討論區

您好:
客服專線即可申請補發,
若需要服務歡迎點取頭像
全球咖啡天使.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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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秀
Level 2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桃園市

你好~
F8 國華滿意增額終身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生存、祝壽、身故、殘廢、全殘安養、部份殘廢保險金及安心生命尊嚴提
前給付)

有需要可以點我大頭~讓我服務你~全球業務上

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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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鍾
Level 4
保險業務員 location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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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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