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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 12564 小資族

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說文解字

以下引用自國泰微型傷害保險的條約
想請各位協助說文解字,謝謝
(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第十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
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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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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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A: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合在一起就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得人投保,身故金是給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財政部公布的喪葬費為123萬)。
也就是身故金最多只給6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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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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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字補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投保,身故金最多只給61.5萬。
用戶 1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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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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