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關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A: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合在一起就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得人投保,身故金是給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財政部公布的喪葬費為123萬)。
也就是身故金最多只給6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