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或者法規、契約上買完保險,超過了(通常是) 30 天或頂多90天的等待期,
如果發生事情,就會理賠(如果是意外險的話通常是當天午夜12時或者次日零時
就會生效,換言之發生意外傷害的事情,就會理賠),合法合理。但是因為太短期
了,所以通常在情理上會被用比較嚴格比較詳細的標準和過程來審查,究竟是否在
投保之前就已經有了某些症狀? 如果真的沒有,也沒有恰巧比較具爭議性的灰色地
帶的話,理賠上是不用擔心的!
已經過了30天的疾病等待期的話(有些保險公司無等待期)
符合當然可以申請保險金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