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或者法規、契約上買完保險,超過了(通常是) 30 天或頂多90天的等待期,
如果發生事情,就會理賠(如果是意外險的話通常是當天午夜12時或者次日零時
就會生效,換言之發生意外傷害的事情,就會理賠),合法合理。但是因為太短期
了,所以通常在情理上會被用比較嚴格比較詳細的標準和過程來審查,究竟是否在
投保之前就已經有了某些症狀? 如果真的沒有,也沒有恰巧比較具爭議性的灰色地
帶的話,理賠上是不用擔心的!
但是還是要看醫師是否願意開出診斷證明。有些時候醫師覺得短期尚可恢復(我家
人就有過),會說要再觀察一段期間真的不能恢復才開立(我的家人後來就恢復了
,從幾乎無法下床回復到可以自行下樓購物)。有的保單會註明必須 180 天後證
明仍然不能恢復,才會給付。大原則不變,但詳細是否已經符合理賠的細部條件和
文件,以及究竟多久才能取得理賠,有否可能在還符合理賠條件之前就恢復了,因
而不符合理賠條件了,甚至醫師的證明文件也因此無法取得,而無法理賠了等等都
是有可能的。還是要看各家保單條款上的文字為準。